一月文事
个人独资企业:一种难以成长的企业形式
1月21日的《经济学消息报》发表了申杰锋、黄勇的文章“一种难以成长的企业形式”。文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对于自然人投资将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让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将使投资人的其他资产处在一种风险状态下,因为一旦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时,投资人原来入伙的合伙企业、原来占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产生连锁震荡。可见,让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将使投资者规避这种企业形式,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私人资本的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很难以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