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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大事记及北京、深圳住房改革资料图表

2000年05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房改大事记
  1980-1986年,国务院无住房制度改革专设机构,房改试点工作由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具体执行。   1986年,国务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务院办公厅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和各地房改政策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历任组长分别是安志文(1986-1987)、陈俊生(1987-1988)、林汉雄(1988-1991)、陈锦华(1991-1993)、李铁映(1993-1998)。
  1991-1993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挂靠体改委。一直以来,各地的房改工作由当地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级别的部门组织执行,部分地区的房改部门挂靠当地体改委,部分地区则由建设厅分管。各省均由主管省长领导协调。
  1988年1月15日,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发〖1988〗11号),确定了整体方案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提高房租。公房的投资利息、维修费、管理费、房产税等,都将逐步列入职工的房租;第二步是补贴公开。将职工的补贴全都纳入工资,以结束“暗补”。房改进入了扩大试点的阶段。
  1991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提出了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新思路。
  1991年10月7日,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全国的房改全面起步。《意见》要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市场。
  1993年11月30日,第三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主要议题是讨论《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草案)》。这次房改会议对“小步提租,分步到位”的房改方案作了修正。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布执行《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它强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要求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对出售公房作了更严格、具体的规定,明确以标准价购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要求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与各地物价控制指标以及工资改革相结合;提出了与原有售房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1998年3月,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入建设部,全国房改工作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工作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执行。
  1998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7月初,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了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核心,配套改革住房建设、供应、金融办法,发展住房交易市场,加快住房建设的改革目标。《通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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