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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分化加剧是不争的事实

2000年06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1994年和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对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前后进行了两次调查研究,先后出版了两本书:《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以及现在这本《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
  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有明显的扩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全国的基尼系数1988年为0.382,1995年上升到0.445。其中,城镇从0.233上升到0.286,乡村从0.338上升到0.429。基尼系数分布于0至1之间,数字越大,表明社会总体收入差距越大。目前社会上反应比较强烈的是通过权钱交易、贪污腐败引起的暴富。这个问题很难通过一般的抽样调查得到足够的数据,需要专题研究。在这里,我只想谈谈对总体收入差距作解析时暴露出的两个突出问题。
  第一,城乡收入差距偏大。有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及其变化的状况,国内外许多机构和学者都作了若干研究。由于计算口径和方法不同,对城乡收入差距的估计往往不一致。但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先缩小后扩大的总趋势判断是没有分歧的。根据本课题组的研究,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的比率1978年为2.36,1985年下降到2.14,1987年扩大到2.38,即恢复到改革初期的水平,1995年则进一步扩大到2.79。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指出,绝大多数国家为1.5或更低一些;但是,中国在1995年这一比率为2.5。如果考虑对城市居民的各种实物补贴(如住房),1995年城乡实际收入的比率应在4左右。这种举世无双的城乡收入差距,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
  第二,财产分布不平等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城市居民的财产收入主要来自金融资产和住房。改革以前,除了少量个人储蓄有利息收入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收入。90年代以来,居民的金融资产增长极其迅速,而且分布也颇为不平等。90年代中后期,我国城市居民拥有金融资产的分布,按照五等分组,最高组为最低组的12倍。金融资产的这种不平等分布,必然带来收入的不平等分配。
  根据我们的研究,如果把住房改革后居民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计算在内,那么,迄今为止的住房改革使自有住房估算租金的不平等系数(1995年为0.371)已经超过了计划经济时代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住房实物补贴,即所谓暗补的不平等系数(1995年为0.322),而住房补贴的不平等系数又超过了城镇居民总的不平等系数(1995年为0.286)。这说明,住房改革中把原来隐形收入(暗补)的不平等加以显化,而且,因为自有住房估算租金超过了原有住房补贴的不平等程度,在显化过程中还追加了不平等。
  人们发现,住房的双轨价格的差别,远比一般商品的双轨价格的差别要大。因此,“寻租”活动之外还产生了“设租”活动。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则正是这种设租活动的重要条件。计划经济时代的统一性瓦解了,市场经济应有的平等竞争则尚未建立起来。因垄断而产生的设租,不但会阻碍住房改革的进程,而且会引起新的分配不公。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关切。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用经济增长来解释起飞阶段收入差距的扩大,而我国处于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交织的时期,情况更为复杂。在我们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至少应考察以下三方面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经济增长、体制改革或变迁、政策及其变化。上面所说的两个突出问题,仅仅从经济增长和发展转型来分析远远不够,必须把它们放到体制转型的背景中去,特别要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政策(如城乡分割的政策、对农村的净税收和对城市的净补贴政策等)在体制转型时期还保留着“惯性”去分析,才能得出比较全面的结论。就以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来说,原来严格限制农民进城的政策虽然已经有所松动和改变,但迄今为止仍然存在着种种限制,有些领域仍然不许农民进入。而且,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费用,通常被称之为农民负担,实际上是一种税外之税、一种非规范的税收。■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
  赵人伟、李实、卡尔·李思勤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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