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斌
目前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之下,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并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蔚然成风及WTO即将带来的现实挑战前,研究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的任务日益迫切
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大势所趋
近几年,除去欧洲大陆有关国家,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纷纷宣布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也为此做出相应调整,由单一、分业的监管部门走向统一、混业的监管部门,特别是美国。1999年11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可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升格的或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但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