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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
在10月的中国财经界,众说纷纭、而且持续至今仍为舆论重大热点的事件,竟是本刊10月号的封面文章《基金黑幕》。这是笔者事前不曾逆料的。由于各种议论中屡屡议及本刊该不该刊登这样的报道,事涉公众有没有权利知道已经被某项研究证明的事实,就有一些看法需要谈一谈。
这牵涉到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亦即在金融市场上媒体的批评权和公众的知情权究竟应当被置于何种地位。
一种相当普遍、似乎也算“善意”的看法认为,报道披露的事实在业内当然存在,“黑幕”比起真实情况还不算很黑,但中国的市场现实只能如此,本刊硬将之揭出来又有什么用呢?而且,基金毕竟是市场上的新生力量,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有诸多进步意义,其纵使有缺点也是“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至多不过是“三七开”,为什么发表这样的报道使之“信誉扫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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