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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命运

2000年12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没有理由固守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概念了。今后应该允许合规经营、运作良好的农村信用社转制而为股份制金融企业

  闫正

  在中国近两年来一系列具有治本意义的改革举措中,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变革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本刊11月号以《农村信用社 开耕试验田》为题,介绍了江苏建立县级法人制的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可以提出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不是应该像当年解散人民公社,确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重新考虑农村信用社是否有必要维持合作制?

  这是一个十分敏感却又具有根本性的话题。农信社的合作金融组织性质是多年来一系列政府文件所强调的。从50年代以来,在农村搞了三大合作制,即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这是一个在逻辑上非常严密的经济管理体系,它从生产、流通和金融上全面控制了农村的经济。这种体制在中国工业化初期资本积累过程中起了巨大的作用,但也造成了农业长期徘徊、农村经济落后的局面。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散人民公社开始的,农村经济从此突飞猛进。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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