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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安科技案还没有完

2001年06月05日 09:55 来源于 caijing
  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力方面,做了一系列前所未见的大事情。其中之一,便是对亿安科技操纵案进行了比较坚决的查处。过去,人们只是对中国上市公司股价被庄家操纵的情况有种种说法,但始终难得确凿证据;甚至“庄家”吕梁自曝内幕,也还是没有描述出具体的操盘手法和吸筹出货过程。惟有证监会的调查把庄家的恶行查得很清楚而且讲得很具体,于是我们知道了:1. 四个“庄家公司”通过分散的627个个人账户和3个法人账户联手进行操纵;2. 庄家在操纵最猖獗时,控制了流通盘的85%;3. 庄家在操纵时采用了“对倒”的手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述三条的任何一条,本身已经构成操纵市场;三者集于一体,可见亿安科技庄家作恶之甚。
  然而,仅就证监会公布的结果看,亿安科技仍是一起外部操纵案,与上市公司无关。可的调查表明,此案的“庄家公司”大有来头,其中四之有三属于亿安集团员工兼董事长关联人士所办公司(参见本期封面报道)。由此看来,亿安案更像是一起内部操纵案。
  这种情形,足以引起我们对亿安案的进一步关注。应该承认,比起单纯的外部人操纵股价,内部交易乃至内部人操纵属于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其对于市场的直接破坏作用更大,后果也更为严重。特别是在庄家横行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一直被认为是普遍的现象。近两年来甚至出现一种看法,认为如果庄家进入而未与上市公司“打招呼”,做庄本身都很难成功。打击内部人操纵股价,正是中国证券监管中更重大也更迫切的任务。
  查处内部人操纵案需要证据,亿安案并不难发现重大证据。根据目前材料,亿安案的内部操纵者无非有三种可能,其一是该亿安员工兼董事长关联人士本人;其二是由该人所代表的亿安董事长;其三是由该人所代表的亿安集团。因为此案涉案金额数目过大,而且操纵过程组织周密,后两者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而无论操纵者是谁,只要在证监会已有的调查基础上顺藤摸瓜,为发现真相要做的工作已不是太多。按照国外成熟市场的监管惯例,此类内部人操纵事件一经发现,处罚往往更加严厉,需要诉诸刑法,以儆效尤。中国亦应考虑学习国外经验。
  根据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亿安科技案已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这使我们既觉欣慰,也不无担忧和遗憾。实事求是地看,中国的公安司法部门目前还缺乏查处证券犯罪方面的充足人才,其一般办案人员对复杂的资本市场运作及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可能逊于证监会;此外,一起案件中途易手,新人重新进入情况也需要过程,这都无形中加大了案件的查处成本。想到亿安科技案在证券市场上影响巨大,而且目前已发现的庄家公司几乎不可能拿出证监会确定的罚金,可知对此案的查处力度应有所加大,速度应有所加快,谨防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给市场传出负面信息。
  在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中,证监机构往往具有更大的权力,例如美国证监会官员可以采用监听等侦察手段进行调查,更可持枪对罪嫌进行司法拘留;香港证监会主要履行民法范畴的调查责任,但亦可带警察前往抓捕罪嫌。相较之下,中国转型期新生的证券市场违法犯法行为频率更高,证券监管的资源却明显不足,以正胜邪的难度自然大大增加。从这个角度看,检讨现有的监管能力,增加应予的监管资源,实在应当成为今年“监管年”的重点之一。而众多新闻媒体履行自身职能、加强对市场的舆论监督,对中国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将会非常重大。■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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