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
法律原本是要求“人人平等”的,法官判案量刑的关键环节在于找到人与人之间可以“平等”地加以比较的尺度。越是物质性的事务,例如大米白面衣食住行,度量的依据越容易找到。当然所谓“找到”,也就是那个依据比较让大家信服,判出来的案子比较具有“公信力”。不论习惯法、罗马法或居间的任何混合法系,其可持续性端赖于案例的公信力。但是越偏向到“精神性”的事务,例如今年3月以来惹人瞩目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登堂入室,则度量的依据越难以找到。有时候——这是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的主要关注已经不再是案例本身而必须首先是判断的“依据”问题了,所谓“justification”(依据),所谓“jurisprudence”(法学,“juris”+“prudence”),在原意里都含有谨慎、明智、正义这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