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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的原则

2002年06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王君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后,曾经提出要按照真正的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然而,几年过去了,这一目标并未实现。细心的观察家注意到,在2002年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没有再提坚持合作制。这表明关于是否坚持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仍有争议。

  什么是合作制的原则呢?根据各国的做法,概括起来有以下五项:

  一是合作社产品与服务的使用者所有制。任何人只要在信用合作社存款或贷款,就成为所有者。这项要求能够保证,只有当地人才能成为所有者。有的国家进一步要求,使用者要象征性地购买至少一股股权,也有的不作这项要求。有的合作制允许社员退社时出售股权,也有的根本不赎回股权;有的股份价格一辈子不变,也有的定期对股权重新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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