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
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但是经济管理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从当前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解决法律规范中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范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国许多上市公司的问题与此相关。让我们从一个简单的案例进入这个问题。中国公司法中没有CEO(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也没有有关其职权的规定。那么在中国设立的公司中除董事长和经理外又设立CEO是否违法呢?提炼一下,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的,究竟是允许呢,还是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一项事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章程和合同具有相似的性质。我们可以解释为:公司章程中任何规定,只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应视为违法无效。这一法律规定将无效的范围限制、缩小了。要注意,这里有两个限制词:一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是任何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地方法规也不在其内;二是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第一个界限好划清,第二个界限就困难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