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玛莉•普鲁贝尔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深沪交易所各上市公司提出要求,规定其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至少有1/3应为独立董事。若将证券投资基金和共同基金一同计算在内,上市公司数量目前已近1399家。假如各公司董事会均有七至九名成员,那就意味着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们至少必须找到3264位诚实、正直、具备资格而又愿意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