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咏
前言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乡村社会的一种“草根民主”的形态,对于大多数生活在城市的居民来说,或许是十分陌生的。它指的是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村委会成员,通过村委会这个基层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如同农村联产承包制一样,这种“草根民主”的生成,并不是政治精英一手设计的结果,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迫于农村生活的实际需要而由农民自发创造出来的。在得到中央的肯定之后,村民自治被写入宪法,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它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改变了村干部长期以来包办一切、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开天辟地的第一次。在这种体制之下,乡镇政府变成国家行政的末梢,对上负责;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对下负责,由此形成了所谓“村治乡政”的乡村关系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