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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规范乡村关系

2002年11月20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在基层民主已经走过了15年的今天,进行持续的制度改革,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民主的质量,应是最重要的事情

  李凡

  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经过15年艰难的发展历程,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由于既没有适合于民主的传统文化基础,也没有足够的懂选举和自治的政府行政人员,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重的违法选举大量存在,而且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二是乡镇政府对村自治事务的肆无忌惮的干预,尤其是随意大面积地撤换经农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家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乡镇和村的关系没有解决好。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实行村民自治之后,乡镇和村要由“领导”关系变为“指导”关系,但是具体什么是“指导”关系,没有明文规定。“领导”和“指导”的区别在法律上不清楚,概念很模糊,而目前中国又没有相关的处理“乡村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如何处理乡村关系就要取决于地方干部的认识水平。而对于很多乡镇干部来说,传统的指挥命令的办法是最容易的,这就造成了村民自治和传统的政府统一控制的管理模式之间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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