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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之约

2003年01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从华尔街与监管机构定约过程可见美国资本市场中各种制衡与约束机制如何发挥作用,然而,在资本市场中的惩罚力度到底要多大才算合理,至今难有定论

  叶伟强

  2002年12月20日,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纽约州司法部长埃利奥特•斯皮策(Eliot Spitzer)、美国全国证券商协会、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联合宣布,联邦及州级监管机构与10家华尔街证券公司签署协议,就关于这些证券公司提供过于乐观的研究报告以赢取投资银行业务的指控达成和解。这10家证券公司分别是花旗集团(Citigroup)旗下的所罗门美邦公司(Salomon Smith Barney)、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美林(Merrill Lynch)、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贝尔斯登(Bear Stearns)、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及瑞银华宝(UBS Warburg)。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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