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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名誉权诉讼的法律思考

2003年03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方流芳

  关于名誉权诉讼和新闻媒体之间关系的讨论常常陷入一种套路:或者呼吁新闻立法,主张保护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或者争辩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何者更为重要。其实,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两者的平衡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而实现——通过事实区分和区别对待,发现适用于案件具体事实的规则。

  问题之一:上市公司认为媒体发表不实信息,是否应当以诉讼为第一要务?

  有关上市公司的任何公开信息都会被市场吸收,并通过价格变化作出反应。当上市公司认为媒体发表不实信息的时候,它的首要责任应当是采取最为迅捷、有效的办法去纠正不实信息,阻止市场继续对不实信息作出反应,从而避免自身和股东的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扩大。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接近大众传播工具和吸引公众注意的能力不亚于诽谤它的人。上市公司可以要求发表不实信息的媒体刊登它的公开声明。如果上市公司没有这样做,它就有责任在诉讼中证明:即使自己发表了公开声明,损失也不可避免;如果媒体拒绝刊登,一旦被证明侵犯名誉权成立,它应当对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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