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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市场竞争以及进入和退出的自由

2003年05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在现代经济中,专业化经过长期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即几乎没有多少家庭,能够在市场之外的、与世隔绝的自给自足状态下生存。每一个作为参加者的个人或者单位,在现代经济当中都必然依赖于这个经济体系中其他个人或者单位的行为,这个经济体系是通过市场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起来的,它既包括供应消费使用的最终必需品,又包括需求或者购买由作为参加者的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

  如果超越于市场之外的自治是不可能的,那么,由法律保证的财产权利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潜在的剥削呢?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这样一种情景,其中每一个参加者都享有一项属于他或她自己的财产权利(就目前而言,我们可以暂不讨论非人力资产中的私有权)。这里不存在奴隶,每个人都仍然自由地提供那些他或她选择的、并基于相互同意的条件可以得到物品或者服务。然而,如果缺乏退回到自足状态的选择权,这种财产权利又有什么价值呢?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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