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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私有财产、市场竞争以及进入和退出的自由

2003年05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在现代经济中,专业化经过长期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即几乎没有多少家庭,能够在市场之外的、与世隔绝的自给自足状态下生存。每一个作为参加者的个人或者单位,在现代经济当中都必然依赖于这个经济体系中其他个人或者单位的行为,这个经济体系是通过市场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起来的,它既包括供应消费使用的最终必需品,又包括需求或者购买由作为参加者的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
  如果超越于市场之外的自治是不可能的,那么,由法律保证的财产权利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潜在的剥削呢?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这样一种情景,其中每一个参加者都享有一项属于他或她自己的财产权利(就目前而言,我们可以暂不讨论非人力资产中的私有权)。这里不存在奴隶,每个人都仍然自由地提供那些他或她选择的、并基于相互同意的条件可以得到物品或者服务。然而,如果缺乏退回到自足状态的选择权,这种财产权利又有什么价值呢?
  如果只有一个预期的购买者——需求者,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面对着一个垄断者,实际上,个人的财产权利可能相对来讲几乎没有什么价值。个人为了生存必须以某种方式获得使用供消费的最终必需品的权利,而对能够提供的服务而言占垄断地位的购买者,可以按照对提供服务的人极为不利的条件来获得这些服务。但是,如果将市场组织为竞争性的,而且规模大到足以能保证在所有物品和服务的市场上都存在着多重的购买者和销售者,那么,个人参加者就不会陷于仅仅面对单独一个预期的购买者的境地了。在这后一种场合中,属于人们自己的财产权利的价值,正如自由地在许多可供选择的购买者中进行挑选时所显示的那样,是根据在交换中可以获得的物品的总量(购买力)来衡量的。
   相对来讲,界定这样一个市场环境很容易,在其中每一个参加者面对着多重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买方一卖方),因而当存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潜在可能性的时候,可以保证个人的财产权利具有最大的价值。然而,较为困难的是,描述鼓励竞争性环境产生的制度规则,这种竞争性环境当被界定之后极具吸引力。例如,假定在一个经济体系当中,所有的人都被赋予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利用他们个人能力的自由;他们自由地选择出现在他们面前的任何抉择机会。是什么保证了在可能的选择中有进行选择的多重机会的呢?
  为了确保在这种意义上的竞争性市场环境能够产生并持续存在下去,个人还必须被赋予结社的自由,即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为了组建能够与个人或者其他公司进行交易的生产性单位即商业公司的目的而进行联合的自由。也就是说,不仅必须赋予个人以自由,使其作为一个销售者——供应者;在市场上自由地出售她们自己的服务;而且必须赋予个人以自由,使其成为在如下这种更重大的意义上的"交易者",即组成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单位,这些物品和服务最终将进行交换,以换取那些由人们根据其自身的能力所提供的服务。
  两组相互补充的财产权利的潜在行使,保护了生产性服务的供应者的经济地位。个人对自己人身所拥有的权利,使他能够在他的或她的服务的可选择的购买者当中进行选择,它还使任何一个参加者都试图变成一个购买者。
  总的来讲,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保证对个人因不利的交易条件而可能受到的剥削加以严格的限制。个人供应者保留了从与任何一个购买者建立的交换关系当中退出的权利,而任何其他个人则保留了进入与提供生产性服务的个人所建立的交换关系的权利。
  除了自由进入和退出的条件,交换关系的有效规模足够大,使得在每一个市场上都同时存在多重买方和卖方成为可能,这对于竞争性市场环境来讲是必要的补充条件。关于保持所有的市场对所有潜在的交易者都开放这一规则会满足这项条件中至少很大一部分,而无论这些潜在的交易者是供应者还是需求者,他们既可能是某政治组织的成员,也可能是外国人。
  甚至是在按照地理上并且根据一个政治单位的成员资格界定的可能相当小的市场上,开放性将会对物品和服务的买方和/或卖方对市场影响力的潜在滥用构成限制,这些物品和服务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在空间中进行转移。
  在对竞争性结构最低要求——能确保属于人们自己的自由具有重要的经济值——的讨论中,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了投入或者说是个人市场参与的供应方面。个人进入交换关系是为了出售他的或者她的生产能力以换取货币。他或者她期望能用这些货币购买供消费的最终物品。在可供选择的购买者当中进行选择的自由,提供了防止通过操纵交易条件而进行的剥削的保护措施,而竞争过程起到了确保以相对较低的查找和移动成本得到若干可供选择的购买者的作用。
  从某种正式的意义上讲,竞争在需求或个人参与市场的产出方面的必要条件,与其在供应方面的必要条件是完全对称的。作为一位最终产品或者产出的预期购买者,个人很容易受到被人操纵的交易条件的伤害,除非他或她享有在若干可供选择的出售者中间进行选择的自由,并且这样一些供选择的出售者是可以找到的。但是,人们对市场在这个方面潜在的剥削并不太注意,严格说来是如此,因为消费方面的专业化很少引申到生产的专业化的范围之内。即使个人保有提供适合于若干职业或产业的生产性服务的能力,一旦作出选择,他或者她通常一次仅能向一位购买者提供投入。我们难得见到有人会用部分时间去做一名木匠,用部分时间去做一名管子工,用部分时间去做一名经济学教授。然而,在需求方面,这样一种消费模式是标准行为。个人把他或她的收入花在了整整一系列物品和服务上,而且若干种物品是被同时并且以互相补足的方式消费或者用掉的。
  与他或者她对市场上的需求——对任何一种他或者她为赚得收入而提供的生产性服务的需求——的结构的依赖相比,个人在其消费集合中不太必需依赖于市场上若干种物品和服务中任何一种的供应结构。
  个人参加者在市场过程的供求两个方面易受伤害的潜在可能性上的差别,并不意味着保持一种有效的竞争结构在物品的消费市场上是不重要的。它的含义仅仅是,由于在个人消费模式中存在着对最终物品的较大的可替代性,因而个人在若干可供选择的物品和服务的出售者当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就其本身而言,在需求方面有些更为有效。根据推理,在制度上或者结构上能够保证这种选择自由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与供应方面相比,则变得有些不太重要了。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对一位学者来讲,买方独家垄断控制了所有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比垄断控制所有的面包供应者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从吃面包到吃豆类植物的转换,比从教授到管子工的转变更容易。■
  
  (摘自《财产与自由》一书第八章,参见“5月荐书”)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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