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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喷事件的赔偿原则

2004年01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萧翰

  开县悲剧发生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尽管这一解释要到2004年5月1日以后才正式实施,但已经足以为开县的死难者索赔确立一个参照原则。

  如果参照该解释的规定对开县井喷事故的具体受害者进行赔偿,首先要按照目前(12月29日)的伤亡人数进行赔偿,那么赔偿责任者就得按照该解释第17条规定的三个方面进行赔偿。具体而言就是“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对234名死难者,赔偿责任者除应当赔偿根据抢救治疗情况产生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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