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冉
2004年1月8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该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并且凡是没有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的交易都应该“被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这里所说的“产权交易机构”,就是最近备受关注的形形色色的产权交易中心(或称“产权交易所”)。
面对数以万亿元计的潜在国有产权转让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希望规范转让行为、防止国资流失的心情跃然纸上,出台这个《办法》也是完善法规、负责行政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