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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补《公司法》

2004年08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新《公司法》应当提供一个一般性的规则,一旦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可能依据该法提起诉讼,一言以蔽之,修改后的《公司法》应该具有“可诉性”

  如无意外,一部正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将于八九月间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切顺利的话,将于10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公司法》修订专家组成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说。

  中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7月1日实施,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这在当时,对中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在操作层面设计上明显不足的《公司法》,处境已颇为尴尬。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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