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杂志 > 钩沉 > 分类 > 评论 > 正文

法辩“教授嫖娼案”

2004年11月1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法律侵入本应由伦理调整的日常生活,不仅导致国家权力膨胀,也会阻碍公民培育道德共识机制
 

  季卫东

  上海发生的教授嫖娼案以很怪诞的方式提出了一连串严肃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对待法律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在万物商品化之后,中国将进入一个统治者以身作则为中产阶级树立道德威严的“维多利亚时代”,还是退回往昔“存天理、灭私欲”的卫道士时代?换句话说,这个事件是从解构到建构的转折点,还是更全面的解构的开始,抑或是报复性的“对解构的解构”的信号?

  从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角度来看,陆德明的行为违反了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而这个条款因1991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而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有关规定,凡是进行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均应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照这个规定,公安部门的处罚和复旦大学的处分还算是宽缓的。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