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0日,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华受贿案一审宣判,朱小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97年至1999年期间,朱小华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
2003年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2年10月10日,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华受贿案一审宣判,朱小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97年至1999年期间,朱小华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
2003年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