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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推行监管者问责制

2005年06月27日 15:19 来源于 caijing
对于监管者监管不到位的,特别是履行了监管过程却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的,监管者应当对犯罪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esv0n962](https://a.caixin.com/esv0n962)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伦朝平

  从去年至今,金融领域高频率地发生大案,决非偶然。一方面,问题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金融改革深化、加强对金融领域执法力度的结果;另一方面,表明中国银行自身体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督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个严峻的现实是,中国目前没有监管者问责制。这里所讲的监管者,既包括专门的监管机构,也包括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如果金融机构发生严重的金融犯罪,该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直接高级管理者以及负有监管义务的外部监管机构,应当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认为,对于监管者监管不到位的,特别是履行了监管过程却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的,监管者应当对犯罪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如果承担责任,由谁来负责问责和监督问责呢?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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