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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机构总有办法依然如故

2006年05月29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美国于1993年经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了

  詹姆斯•威尔逊

  美国于1993年经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了“政府业绩及成效法案”(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这是一项旨在更自如地将个人业绩、机构成就和社会目标联系起来的法律,其机制之一就是对政府雇员业绩的评估。

  但是,如何进行评估呢?在企业中,雇员得到的报酬是由管理水平而不是由薪俸规模决定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经常是以其业绩加上公司的总体绩效为基础的。如果企业经营良好,员工就有资格获得奖金;从理论上来讲,奖金的规模要基于每个员工对企业成就的贡献。相反,在政府机构中,报酬绝大部分是由立法机关确立的标准决定的。而且,可用来提升机构总体表现的措施即使有,也多不到哪里去。结果是,政府绩效评估总是很高,因为进行评估的管理人员知道,可压低绩效评级的客观依据即使有,也多不到哪里去。而如果缺乏这样的依据,雇员肯定会为得到的评级过低而抱怨;一些主管的朋友得到的较高评级,则被看做是偏袒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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