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
美国游说立法的理念是“阳光法律”。政府管理的主要方式是保证透明化,说客和议员两方面都要求及时披露信息,意在让每一桩游说的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其对错与否由公众自行审视判断;目的是既对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行动有所约束,让民众知道政客信息和礼物的来源,同时保护社会各层面表达意见、上传民情的权利。
整整60年前,美国《联邦游说监管法》于1946年面世,是为美国第一部与游说相关的立法,以后经过几次修改。目前的法律,主要是《游说信息披露法》(Lobbying Disclosure Act of 1995)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