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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治与政府责任

2006年11月26日 21:41 来源于 caijing
政府不能随意将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责转移给乡村自治,否则就是把治安成本再次转嫁给村民,于村民固然不公,政府亦会因为不履行其应尽职责,失去本已薄弱的合法性基础
 

  范立波

  鹿邑县一些村民出钱成立治安联防队,维护乡村安全,取得不错的效果。鹿邑县政府盛赞此举,并称之为“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发展方向”,在其辖区内积极推广这种模式。鹿邑县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拮据,警力不足,难以履行其维护治安等职能,而村民无奈之下,自发组织联防队,正好解了政府之困,县政府见之心喜,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把治安承包说成是未来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发展方向,则是大谬,犯的正是方向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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