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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立波:乡村自治与政府责任

2006年11月27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政府不能随意将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责转移给乡村自治,否则就是把治安成本再次转嫁给村民,于村民固然不公,政府亦会因为不履行其应尽职责,失去本已薄弱的合法性基础

  鹿邑县一些村民出钱成立治安联防队,维护乡村安全,取得不错的效果。鹿邑县政府盛赞此举,并称之为“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发展方向”,在其辖区内积极推广这种模式。鹿邑县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拮据,警力不足,难以履行其维护治安等职能,而村民无奈之下,自发组织联防队,正好解了政府之困,县政府见之心喜,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把治安承包说成是未来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发展方向,则是大谬,犯的正是方向性的错误。

  现代政治哲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为什么人民要组成政府,即政府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其中影响最大的社会契约学说认为,人民组成政府,是因为有些问题他们自己无法解决,或解决起来成本太高,这才同意通过纳税的方式,出资组成并委托政府管理。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就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维护社会治安,本来就是政府最为基本的职责之一。政府收了钱,却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已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本应深切检讨。反过来鼓励村民二度出资购买服务,不过是欺负村民不懂现代政府法理而已。假如政府真把此作为发展方向,结果只能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会引发统治的合法性危机。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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