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宏庆
一年倏忽,境迁事易。
2007年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二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恰在整整一年前,2006年6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该法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由于草案一审稿中第45条和第57条第五款的规定,涉嫌限制媒体报道自由,在社会上产生了爆炸般的反应,引起各界强烈关注和争议。
草案一审稿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