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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前世今生

2007年07月09日 18:02 来源于 caijing
在治理结构、分配格局、财务穿透和资金进出四方面的优势,使得有限合伙成为私人集合资本最好的法律工具,而黑石上市的案例,更表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可能在公募资本市场上有所建树



    一个月之内,“有限合伙”四个字两度重磅敲击关注中国企业制度及资本市场发展的人们的神经: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正案生效,其最大亮点即在于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正式导入中国;6月22日,黑石集团有限合伙在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到底何为“有限合伙”,而这四个字进入中国人的视野之后,又究竟意味着什么?

什么是有限合伙?
   合伙,作为设立企业时可供选择的法律形式之一,其历史可追溯至“有企业那年”。论者一般会在西方经济及法律史上追溯,但作为最本真的“合作经营”方式,本人深信其在中国经济史上的历史一定也不会短。张三和李四约定一同引车卖浆,赚了钱按商定的比例分成,如果豆浆吃死了人,两人举家赔偿或全家逃逸的故事,相信在中国历史上并不鲜见。而这个“张三李四豆浆店”,其实就是合伙企业。因此,对于合伙企业究竟是否舶来品,是否在中国古已有之,其实是无须讨论的呆问题。
    有限公司,则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通过商业习惯进而国家法律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合伙企业的惟一区别在于,有限公司的出资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公司经营而引致的债务,不会烧到出资人(即股东)的身上。
    与合伙企业不同,有限公司肯定是西洋舶来东土的东西。因为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中,各种主体之间的责任和权利一向分得不是非常明确,这种现象甚至在宣称建设市场经济的今天,亦并不鲜见。在这样的民族文化中,讨论在公司和股东之间以有限责任制度来划一界线,除了强行引进,别无他法。
    新中国成立之后直至改革开放,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消除到重建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如此的荒唐,以至于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把重建企业组织形式的工作叫“引进现代企业制度”。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之初,我们20多年前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引进的“有限公司”制度,便已经在神州大地上处处生过根、发过芽了,有的甚至还曾经长成参天大树。改革开放后,“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被重新引进了。其时的论者言必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顶峰加以膜拜。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其实也是“有限公司”,二者之间甚至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有限公司”也谈不上是什么“现代企业制度”——从全球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已有数百年了。
    正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的股份制专家们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讨论乃至宣讲,使得20余年来,中国从政府到民间形成了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那就是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了一种没有多少根据的级别排序:股份有限公司高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高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高于个体工商户。在这个序列中,股份有限公司被置于企业组织形式的顶端,“股份制”被列为一种学问,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股票是惟一被认定为证券的投资人权益。从制度创设的角度看,如此这般的现象,以一种夸张的形式将“经济学家立法”存在的问题推向了极致。
    其实,在欧美诸国的亿万企业组织中,有限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因二者并无实质区别,下文不再专门提到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仅存在于东亚的词汇)只是数个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有限公司之外,尚存在数目不在有限公司之下的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因其内在治理结构及利益分配的灵活性、资本投入及撤回的方便性、对外承担责任的特殊性以及税负方面的“透明性”(flow through),仍在各行各业的商业活动中大行其道,特别是在专业服务领域,比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晚近才被国人见识到的投资管理行业。
    当然,在投资管理这个既是资本市场基石、同时也可以说是资本市场食物链顶端的行业中,数十年来,合伙企业中的一支,即有限合伙,其应用之广更是引人瞩目。黑石集团有限合伙在纽交所上市,可说是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登峰造极之作。
    有限合伙,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引入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概念之后的制度创新。在有限合伙企业里,至少有一个投资人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除了这个(或几个)无限责任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称之为普通合伙人)之外的所有合伙人,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中产生的责任均以其出资额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将其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其地位相当于有限公司之股东;但因法律将大部分管理权能设置给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相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企业的支配权相对更弱一些。
    有限合伙权益,与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样,被美国证券法视为证券的一种。这也解释了为何黑石集团有限合伙并无须经过中国式上市必经步骤的“股份制改造”,即得以直接公开发行有限合伙权益并将其上市交易。此时想必读者已经明了国内媒体语焉不详的“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为何购买了只拥有限制性表决权的“黑石集团股份”——并非人家对中国投资者设限,实因该企业发行的本来就是对企业支配权相当有限的“有限合伙权益”。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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