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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新纪元

2008年02月03日 17:05 来源于 caijing
企业所得税统一后,内外资企业将共同面临一系列以产业优惠为主导的变化



  正如去年上市公司普遍将业绩表现与新会计准则挂钩,2008年上市公司的业绩解读中将频繁出现“新企业所得税”的字眼。不过,与新会计准则先从上市公司开始试行的策略不同,新企业所得税已于今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实行,无论中资还是外资,亦无论上市与否。这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负担,改变中资企业善于运用的返程投资行为,而且将对中国引进外资产生结构性影响。

「内外均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代替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现了自1978年以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首次合二为一。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还通过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层次的内容加以规范。其中,重大的、原则性的问题,已全部写入了去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企业所得税);其他重要、但未达到法律层面的内容,则体现在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7年11月28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实施条例);一些经常会发生变动的内容,诸如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也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陆续出台。
  所谓两税合一,最明显的标志是中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一致为25%,而此前内资企业普遍采用33%的税率,外资企业则享有15%的优惠税率,而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成本扣除项目和方法上,外资企业也较内资企业优惠。一些地方政府还出于招商引资、拉动经济增长等目的,以税收返还、减免等方式对外资提供更大的激励。
  比如,在工资扣除方面,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北京劳动保障网的统计,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合每月3008元。由于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北京市的内资企业只能按照现有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600元,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全部工资。
  为享受平等待遇,很多内资企业打起了变身外资的主意,纷纷通过在避税港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返程投资。商务部网站数据显示,去年1月-11月,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的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等避税港占据五席,占实际使用外资的67.12%。
  虽然返程投资的做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净利润和竞争力,但也滋生了中资企业外资化、资本外逃和洗钱等问题。从国家角度看,不仅造成了财政收入的巨大损失,也说明我国税收制度尚不成熟。
  为使得内外资待遇趋于公平,改进税收征管体制,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诸如工资扣除方法等多项“不平等”内容,向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靠拢,实现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这种改变没有产生损失,而对内资企业来说,则可大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内资企业从计税工资扣除改为据实扣除后,各行业均能受益,金融、服务等劳动智力密集型行业更是受益匪浅。
  另外,针对返程投资盛行的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居民的定义作出调整。新的居民企业定义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孙一民向《财经金融实务》记者分析称,纳税居民一词的重新定义,凸显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征税范围上的重大改变,返程投资时代或将宣告终结。
  她认为,红筹股公司虽然注册地在香港,但主要管理人员均在中国内地工作,对企业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很可能被税务当局认定为中国的纳税居民。此外,设立在境外的SPV,虽然控股中国公司,但其所有的经营活动往往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这些企业也多被中国境内企业控股,或被某些在一定程度上由中国境内管理的跨国公司控股,因此,被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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