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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费列罗案

2008年04月14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历时五年、经最高法院再审的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侵权案,成为中国法院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知名商品”标准的现实判例

  秦旭东

  历时五年,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后,4月7日,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RERO S.P.A.)收到了来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其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蒙特莎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最终获得胜诉。

  这起官司,被舆论界称为“中国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在海内外均引起高度关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主要为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很大的拓展。但在中国,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多年来尺度不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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