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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实施办法草稿已就

2008年06月10日 16:35 来源于 caijing
“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已由有关部门起草出草稿,目前正在修改中。但存款保险制度还在研究当中,暂时没有出台的时间表。”

  “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已由有关部门起草出草稿,目前正在修改中。但存款保险制度还在研究当中,暂时没有出台的时间表。”6月2日,人大财经委一位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曾透露,4月2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后,银监会也已制订完成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草稿,目前正在组织修改。
  一位知情权威人士表示,在新《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关于金融机构是不是适用,一直存在争论。最后经过反复讨论,在134条中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同时,134条还指出,“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不过,由于中国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在制订与破产法相配套的金融机构破产管理办法时,一直没有制订出统一规定。近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出台,被视为与破产法衔接的管理办法。上述人士透露,最近有关部门正在组织修改《保险法》,其中对保险公司的破产内容有所涉及;银监会也已经完成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草稿,目前正在组织修改。
  他表示,该办法对商业银行破产提起的主体及程序均做出规定,并与《企业破产法》做了必要衔接。他认为该办法的实施范围,应该至少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也表示了制定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他表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破产法的缺失,社会和政府在处置1000多家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过程中,付出了极大的成本,也影响着中国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黄毅表示,这个情况在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出台后,已经有所改善。“从那时起,我们开始着手准备其它工作。”他说。
  黄毅认为,目前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争议。比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能否规定司法机关的责任;商业银行破产是由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安排;行政权和司法权,谁应该发挥更多作用;破产重组应该由市场、行政、还是司法来主导;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后,清算程序是由中央银行再贷款优先,还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来做等等。
  此外,从国际经验来讲,商业银行破产法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与存款保险相结合。在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存款保险机构会清偿存款人债务,并取得相应债权,成为最大的债权人,一方面减少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数量,同时使破产程序的成本大大降低,有助于维护维持社会稳定。
  但据记者了解,中国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至今还未有实质性进展,这也为商业银行破产管理办法的出台增加了变数。■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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