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哲
酝酿了15年之久的《国有资产法》草案,近日又通过了一轮审议。
2008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将原来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下称《草案》),并对2007年底审议的草案一审稿进行了修改,不过基本延续了草案一审稿的思路。
由于《草案》对一些体制性根本问题没有给出答案,比如对金融国资的监管定义模糊,对国资委定位未进一步明确,对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界限仍没有厘清,因此,在业内大多数人士看来,《草案》是一个对国资管理现实的妥协版本,缺乏对国资改革起到进一步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