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旭东
“肾结石婴儿”事件的部分真相已经浮出水面,元凶系受害婴儿所食用奶粉中含有的一种叫三聚氰胺的化工原料。惟有追究相关行为者的法律责任,才能慰偿伤者、鉴戒未来。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此次事件的法律责任已经触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而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销售者,还包括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鹿集团罪责难逃
本次事件,责任方首先是奶粉生产商河北三鹿集团。
由于目前案件调查尚在进行中,真相未完全披露,还不能准确获知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为何混入三聚氰胺。但无论结果是什么,三鹿集团生产了含有害婴儿健康的奶粉这一事实是肯定的。需要考量的只是三鹿集团的行为的主观状态,即故意还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