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要费”案
陈水扁就职后,依法可以动支一笔称做“机要费”的款项,用以支付行使职权相关必要之费用,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
据检方起诉书称,在八年任内,陈水扁与吴淑珍以伪造犒赏名册、搜集非公务支出发票,甚至将年度剩余款项现款直接搬运至官邸等多种手法,与陈水扁办公室前后任主任马永成、林德训及出纳陈镇慧涉嫌共同侵占、诈领“机要费”共1.4亿新台币。
2006年11月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将吴淑珍起诉,并指控其与陈水扁共同利用职务之机,诈取“机要费”1480.8万新台币,并指其搜集“第一家庭成员”(含吴淑珍本人、长子陈致中、长女陈幸妤、女婿赵建铭等)及其他亲友索取平日消费之发票,再向会计人员申领“机要费”,致使负责审核之公务员陷于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