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秉文
从2006年初,《社会保险法(草案)》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公开征求专家意见,到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大约经历了三年时间。三年来,草案经历了三个不同机构的“洗礼”,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三年来,草案内容可以说是越“洗”越少,其结果令人失望。
三年的立法,凝聚了几百人和十几个部门的心血;三年的立法,也充满了惊心动魄的博弈和进退两难的尴尬。
制定《社会保险法》的依据是《宪法》和《劳动法》。作为这一领域的“基本大法”,它应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相当的可操作性,这既是立法者的初衷,更是国际惯例。美国的《社会保险法案》经过数次修订,2009年1月1日通过的最新版本,共有21章和一个附则,每章都有十几条,每条又包括十几款,几乎每款都有很多目,是一个复杂庞大却又操作性很强的“无微不至”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