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
按照中国《宪法》《法院组织法》的立法意图,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上下级法院应该是一种审级监督关系,并非行政隶属关系。一个案件在下级法院审判中,没有产生结论,也没有经过上诉、抗诉等程序,上级法院就不能直接对下级法院的案件下命令,或者给出处理意见。否则,就构成对下级法院审判权的干预。
但是,为什么案件请示的做法仍然会产生而且顽固地存在?原因有三。
其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司法裁判上拥有直接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甚至会关系到下级法院的生存状态。在中国,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拥有审查权,这种审查权通过绩效考核来实现。无论是上诉率,还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的比例,都是衡量一个法院办案是否合格、能否参与评优评先进的依据。这些考核标准,逼着下级法院为了避免因发回改判率而受到惩罚,在案件判决前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上级法院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