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旭东
上世纪60年代,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中国即已起步,但相关领域长期存在法律空白。直到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才正式出台,迄今仍有诸多问题未解,例如脑死亡标准问题、器官移植的具体规范程序,以及对非法器官移植的刑事惩罚依据等。
立法落后于现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相对于法律的缺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人体器官买卖弊端的更关键因素。
法网亟待完善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刘长秋博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2006年之前,中国在器官移植方面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医疗实践中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仅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在198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此后,一些地方陆续进行了立法实践,有力推动了器官移植立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