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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终结制与审判终局性

2009年10月12日 23:00 来源于 caijing
通过充分的、专业化的审理和程序公正,来确保通过司法制度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妥当性,把形形色色的“上访”活动因势利导到“上诉”的制度化渠道之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

 

   根据现代法治理论,审判者的决断应该具有既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也应该具有终局性,一旦确立不得再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通过既定力和终局性,可以避免一事多议的精力浪费和缠讼现象,节约解决问题的社会成本,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加强恪守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当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以法官资质卓越、办案态度慎重、程序公正有可靠保障为前提条件的。

  但在中国,涉法涉讼信访系统的存在,实际上否定了关于司法判决终局性和既定力的设计方案。在容许甚至怂恿信访的背景下,加上各种监督审判的管道,即使最高法院的法律见解也不可能一锤定音。不得不指出,这就构成了某种极其罕见的特 殊状况,源源不断地创造出“健讼”上访民,与大量的“倦勤”刀笔吏相辅相成、共存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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