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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于法不容

2009年11月09日 11:13 来源于 caijing
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可以避免冤假错案,更重要在于规范执法者的取证行为,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

 

  延续了一个多月的“钓鱼事件”,至今风波不止。“钓鱼执法”本身涉及的非法取证问题,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钓鱼”,或者一些地方又称“放蛇”,究竟能不能在执法中采用?如果彻底不能用,打击行政违法以及犯罪案件中,如何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对于这个问题,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很多误区。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以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这是证据三要素第一个要素。”(其他二要素为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编者注)王锡锌强调,任何执法都不能承认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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