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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死刑存废辩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04日
出版日期 2010-01-04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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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 记者 罗洁琪

  2009年12月18日下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之名对吴英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2009年第四起因经济犯罪而被处“死刑立决”的案例。

  吴英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据法院审判查明,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约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 3.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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