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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被问责官员“复出”之辨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01日
要予“复出”官员以清白,需先厘清问责制度;而问责要合理合据,改革官员选任和监督制度,当为必须
出版日期 2010-03-01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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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可被视为政坛“新气象”,近年来被问责官员比比皆是——如2003年因SARS问题被免职的原卫生部长张文康、原北京市长孟学农;2004年因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引咎辞职的原中石油董事长马富才等。

  有因被问责而去职,自然就有相应的复出。从问责到复出,是否有程序可循?

  2010年2月24日,《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有关对官员处分的解除程序颇受关注。草案规定:“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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