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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01日
现行预算法,过于强调国家预算的工具性职能,强调国家的优越地位及对预算的管理
朱大旗
 

  预算法作为分割国民财富之利器,对其修订牵涉千头万绪,但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修订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这一问题若不能很好解决,预算法其他方面的修订,很可能因方向不明或错误,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是关于制定或修订预算法的基本目的,是预算法要实现的基本任务,体现预算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对预算法的各项制度建构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只有明确了预算法应然的立法宗旨,才有可能发现目前预算制度的缺失,找出问题症结和差距所在,然后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因此,需要重新认识国家预算的概念、功能、特质和预算法的性质。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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