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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要义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01日
“大改”预算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小改”又没有实质意义,只能立足于“中改”
俞光远
 

  中国预算法已有十多年的实践,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现行预算法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归纳起来,预算法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逐步构建,财政预算领域进行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转移支付、收支两条线等改革。而现行预算法缺乏这些新内容,已滞后于改革开放,特别是滞后于财税改革,需要通过修订预算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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