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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第7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7月01日
在美国百年司法史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建立与发展过程中,一直充满了争论和辩驳,由此也大大丰富了这一领域的人权理论
出版日期 2010-07-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萧瀚

  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在刑事司法领域正如其在其他部门法的司法领域一样,产生了很多规则,而且这些规则都是通过一个个的案例产生、发展、演变的。著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不例外。

  1911年12月21日,密苏里州堪萨斯市联合站台的一位快递员威克斯,因涉嫌倒卖票证而被一位警察在无令状情况下逮捕,其他警察则同样在无令状情况下赶到其住所,扣押了威克斯的一些物品。

  一审时,威克斯提出警察无令状扣押问题,请求法院返还,但被驳回,此案后来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同意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且在有戴(Mr.Justice.Day)大法官撰写的判词中明确提出: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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