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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9月01日
中国现行环境风险管理立法和执法之所以有效性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和针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要害和主要矛盾
出版日期 2010-09-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0年第9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蔡守秋
 

  中国已经进入以环境(或生态)风险(或危险)为标志的风险社会。2004年四川沱江水污染案、2005年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2007年太湖蓝藻水污染案、 2008年汶川8.0级大地震灾害和“三鹿奶粉”事件, 以及2010年青海玉树7.1级地震灾害、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起火污染案、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污染汀江案、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事件的相继发生,即为明证。

  面对频繁发生和大量潜伏的、具有极大破坏力的环境风险,如何有效地防治环境风险和减轻环境风险危害,如何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立法和执法,已经成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五型社会”(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和关键问题。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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