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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朝平案法律分析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36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9月06日
法律不应成为执法者选择性适用以钳制言论的工具
出版日期 2010-09-06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36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秦旭东
 

《大迁徙》是否构成“非法出版物”

  中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

  而今《宪法》之下,尚无《出版法》,只有效力等级为行政法规的《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效力等级再次之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就增刊的管理而言,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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