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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置业内幕交易案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37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9月13日
一项证据确凿的内幕交易案是如何被定义为单位犯罪,又在历时数年后经被告当场翻供,一审仅判处缓刑?
出版日期 2010-09-13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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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李箐
 

  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法人单位内幕交易案,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祖龙)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1915余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915余万元;被告人陈榕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陈榕生利用其担任创兴置业(600193.SH,原名为厦门大洋、创兴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2007年3月开始,在主导创兴置业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资产事项尚未公开前,动用个人控制的上海祖龙的资金买卖创兴置业股票,账面盈利达1915万元。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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