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羞辱性惩罚羞辱了谁?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45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权利的享有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
出版日期 2010-11-15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45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郑戈

  游街示众在中国已经是一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活动。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3款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以来,已经有不下五份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死刑执行的示众。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强调,“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2003年,最高法院又发布类似通知。

  基于这种法律和政策背景,人们有理由相信游街示众已经成为历史。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仅仅是在今年,不少地方就出现了多起被媒体曝光的游街或示众事件。为什么这些地方的执法部门一再进行这种非法的活动?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