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街示众在中国已经是一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活动。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3款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以来,已经有不下五份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死刑执行的示众。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强调,“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2003年,最高法院又发布类似通知。
基于这种法律和政策背景,人们有理由相信游街示众已经成为历史。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仅仅是在今年,不少地方就出现了多起被媒体曝光的游街或示众事件。为什么这些地方的执法部门一再进行这种非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