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仅仅靠自愿是不够的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第1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2月01日
环保部和中国证监会应尽快共同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惟有如此才能真正避免高污染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事件给投资者带来的资本风险
出版日期 2010-12-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0年第12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蒋洪强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的日益加强,社会公众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逐步提高,在环境保护、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取得了较大进展。

  然而,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还十分不完善,存在诸如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不规范;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法律法规保障;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和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缺失等问题。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政策在促进上市公司加强环境管理、降低环境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作用的发挥,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

版面编辑:运维组
文章很值,赞赏激励一下
赞 赏
首席赞赏官虚位以待
赞赏是一种态度
  • 1
  • 3
  • 6
  • 12
  • 50
  • 108
其他金额
金额(元):
赞 赏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